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林(系卢永生姐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芳(系卢永生姐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
被告:林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永生与被告林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永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林、卢永芳与被告林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卢永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林红艳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卢永生主张林红艳于2019年7月1日为其出具借据,确认借款本金数额为35000元,已给付15000元,现拖欠借款本金2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讼于本院,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林红艳辩称,对原告主张事实及请求数额无异议,因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质量有问题,给被告造成一定损失,不同意给付原告2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林红艳对卢永生诉讼主张事实及请求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诉讼主张事实予以确认,对其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可确认以下事实:林红艳于2019年7月1日为卢永生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借款数额为35000元,现已给付15000元,仍拖欠卢永生借款本金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红艳欠卢永生20000元的事实存在,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林红艳未按约定卢永生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卢永生要求林红艳给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林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卢永生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已减半收取)由林红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