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宝乐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24103128G0。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职务:经理。 住所地:扶沟县韭园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伟、路玉华,系周口市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王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系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宝乐奶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王彦辉(反诉原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宝乐奶业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王彦辉于2021年8月1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乐奶业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王彦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河南宝乐奶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王彦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宝乐奶业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王彦辉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清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