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伟杰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3号楼9层911。
法定代表人:林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花家怡园崇文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1层-1001-G-5(1)。
法定代表人:花友红。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伟杰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花家怡园崇文门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伟杰腾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伟杰腾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伟杰腾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北京伟杰腾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