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鲁晓菊,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军与被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洋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建军撤回对被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