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郭松,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宝琴,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执行人:姜兴利,女,****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刘靖民,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执行人:李付胶,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宝琴、姜兴利、刘靖民、李付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82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9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宝琴、姜兴利、刘靖民、李付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宝琴、姜兴利、刘靖民、李付胶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以374385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张宝琴、姜兴利、刘靖民、李付胶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 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张宝琴、姜兴利、刘靖民、李付胶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反馈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反馈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宝琴、姜兴利、刘靖民、李付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七、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张宝琴、姜兴利、刘靖民、李付胶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铁强 审 判 员 崔广强 审 判 员 陈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超 书 记 员 孙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