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湛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雷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湛军与被告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湛军到庭参加诉讼。雷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刚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雷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湛军与雷刚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雷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李湛军借款。2017年1月3日,经双方结算,借款金额合计70000元,雷刚向李湛军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李湛军多次催讨,雷刚一直未予偿还,故李湛军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雷刚未作辩称。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李湛军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张家界高铁项目开支记录、借款明细及证人王凤平、高燕芳的证言,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湛军与雷刚系朋友关系,自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雷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李湛军借款。借款明细如下:2016年2月7日,雷刚向李湛军借现金43000元;2016年8月15日至11月24日,李湛军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借给雷刚共计13200元;2016年9月30日至12月27日,李湛军借给雷刚共计13400元用于支付张家界高铁项目的过路费、餐费、油费等。2017年1月3日,经双方结算,雷刚向李湛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湛军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2017年7月23日,雷刚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笔向李湛军偿还9000元、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雷刚向李湛军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湛军可以催告雷刚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李湛军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催告雷刚偿还借款,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雷军已经偿还19000元,剩余51000元未予偿还。故对李湛军要求雷刚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雷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湛军借款本金51000元; 二、驳回李湛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湛军负担210元,雷刚负担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殷玄子 书记员罗郅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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