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细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周豪,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肖建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细英诉被告肖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细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豪、被告肖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细英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肖建红答辩要点:被告向原告借款21万元是事实,借款后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9万元;因目前经济紧张,被告愿意分三年偿还。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与被告的岳父系邻居关系。2018年3月18日,被告肖建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21年1月1日,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今借到王细英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不计利息”的借条。出具借条后,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原告多次催讨剩余借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关于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借款的问题,双方于2021年1月1日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结算后偿还了1万元,尚欠19万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结算时约定不计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细英借款本金1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细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肖建红负担2000元,余款由原告王细英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