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卫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新疆金银川垦区新井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勇,新疆金银川垦区新井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余武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卫杰与被告余武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董卫杰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董卫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董卫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董卫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