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宏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 被告: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中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了原告张宏娜被告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定于2021年8月12日10时于我院高新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参加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张宏娜被告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璐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