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正恩,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张地芬,女,生于****年**月**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址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段晓兵,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审理经过
关于王正恩与段晓兵、张地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安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正恩于2021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恩撤回对被告段晓兵、张地芬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正恩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王正恩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