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郭街街道办事处核桃湾社区141号。
负责人:姜作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娟,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包永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包永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