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77XXXXXXXX 被告:肖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51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春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