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77XXXXXXXX         被告:肖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51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春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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