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水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UPQ78T。 法定代表人:刘秀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清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彤,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振华,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水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水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水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水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水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艺 书 记 员 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