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世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廖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侯世日与被告廖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同年9月27日以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世日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
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他人
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侯世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世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