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亚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任选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亚伟与被执行人彭启强、任选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任选业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