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传珍,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后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郑传珍与吴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书,吴后友返还郑传珍借款本金1000000元;吴后友承担案件受理费32150元。吴后友未履行上述义务,郑传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吴后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及号牌为渝G×××××五十铃牌汽车一辆。除此外,通过上述途径未查明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道真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位于玉溪有住宅一套、商业用房一间,上述住宅及商业用房已纳入征迁范围;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实地蔷薇国际有住宅一套、商业用房三间,但已被湖南省双峰区人民法院查封。
四、2021年2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吴后友于2021年2月10日前履行30万元,余款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110万元,至2021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前,(2020)黔0325执16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吴后友未按期足额履行,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在吴后友所约定的期限、金额代为被执行人吴后友履行。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对被执行人位于玉溪已纳入征迁范围的住宅一套、商业用房一间,本院向征迁单位发出执行裁定书,对其征收款项予以冻结;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实地蔷薇国际有住宅一套、商业用房三间;已查明的被执行人所有五十铃牌汽车一辆,鉴于双方达成和解其财产价值不足以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不要求本院予以处置。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履行完毕义务的财产,且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黔0325执12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后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