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峰元,男,土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下柴源村人,现住该村*号。         被告:湟中区萱麻湾海林货物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22MA75MYJH7A,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潘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峰元与被告湟中区萱麻湾海林货物运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张峰元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峰元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峰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峰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仁青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拉珍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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