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新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
被告:周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
审理经过
李新占与周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新占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新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新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