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赞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梁健,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赞宇与被告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赞宇和被告梁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赞宇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欠款本金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9月23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每月利息按1%计算,约定于2020年9月23日还清本金和利息,特此立借条为证。被告从约定还款日到至今仍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本金30000元,利息3600元,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主张后续利息继续主张,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梁健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因为被关押在看守所没办法马上清偿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梁健向原告潘赞宇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
被告梁健向原告潘赞宇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梁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绍锋
人民陪审员 吕周容
人民陪审员 梁桂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敬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