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庆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9)黔0422刑初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庆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庆军退赔被害人刘芬800元、退赔被害人唐晓琼1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庆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庆军的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其银行帐户;被执行人王庆军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本县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庆军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王庆军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王庆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庆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王庆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王庆军尚未履行的金额为:退赔被害人刘芬800元、退赔被害人唐晓琼1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