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吕某(吕国君),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梁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吕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0元,已减半收取10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昶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