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平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洪淑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平枝与洪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洪淑安至今未履行(2020)鄂12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洪淑安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1725元(含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