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加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梁,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康,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钦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汪加刚与被告魏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汪加刚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加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加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汪加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