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京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宋崇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爱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象大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1单元7层210802。
法定代表人:梅宗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向文,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京京以被申请人北京万象大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大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身份向本院申请对万象大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万象大千公司,该公司认可刘京京的债权人身份及其公司无法足额支付对刘京京到期债务的事实,同意对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万象大千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等。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2020年,刘京京与万象大千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5660号调解书,万象大千公司应向刘京京给付
55 239.56元。上述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刘京京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朝阳法院作出(2021)京0105执6393号执行裁定书,因未发现万象大千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万象大千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机关为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现刘京京对万象大千公司享有债权并经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确认,故刘京京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债务人万象大千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朝阳法院因此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万象大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刘京京申请对万象大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刘京京对北京万象大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