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金上杰。
被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与李某罚金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李某的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保险部门查询收益性保险,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洪标
审判员 宋宏兴
审判员 商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羽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