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詹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告:张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告:胡显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文成与被告张才、胡显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立案后法院工作人员曾多次电话通知其到法院来递交材料,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去向线索,原告詹文成均未到法院;之后与其无法联系上,又多次到原告詹文成家中告诉其母亲和其妻子转告原告与法院联系,但均未得到回复。2021年6月18日,办案法官给原告立案时留的电话打电话,原告明确表示要求撤诉,但不同意到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詹文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詹文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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