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716745084。
负责人:赵冬梅,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高飞,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邵焕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义马市。
被告:王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义马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与被告邵焕发、王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9994.3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1.0925%,从2020年9月28日计算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开支费用6300元;3、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36个月,自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贷款年利率为7.395%。后原告将15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账户,二被告却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虽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至今无果,二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交被告邵焕发的确切信息。由于被告信息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身份并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用171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