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振,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袁文国,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袁文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振与被申请人袁文国、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生效后顺利执行,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新4322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袁文国、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7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袁文国、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7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