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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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
被告:李某1。
被告:李某2(系李某1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58000元,并依法支付2014年9月5日至今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约定一年后(即2014年9月5日)还钱,被告李某1亲书借条一份。2014年9月5日后,被告不按期还钱,原告也联系不上被告,被告父母也不愿透露其联系方式。故原告多次向被告父母催要,让其转述被告,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钱。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离开原住所地长达多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无误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虽经多方了解,仍无法查询到被告详细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