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怀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郭树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武怀雪与被告郭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武怀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怀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怀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武怀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