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美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李家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美莲与被告李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美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美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30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1.5%暂计至2021年7月3日,此后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上述标准另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科技新村13幢1单元1102室房产、位于余杭区南苑街道临平桂花城丹桂苑1幢1单元101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中所支付的担保费用等)。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家明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20年8月3日与原告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2月2日止;约定将被告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科技新村13幢1单元1102室房产余值抵押给原告,对被告向原告就上述期限内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并办理了余值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007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被告银行转账400000元,后被告按月支付利息至2021年2月3日,自2021年2月4日开始拖欠本息。鉴于被告连续拖欠5期,且经多次催讨以暂时困难为由拖欠不还,已形成严重违约。如被告未按时归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如律师费、财产保全中所支付的担保费用等),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在答辩期内递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原告陈美莲为支持上述主张,当庭出举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各一份,并当庭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产抵押的400000元的借款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陈美莲出举的上述证据,均提供原件核对,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证据间能互为印证,故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李家明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20年8月3日与原告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2月2日止,月利率1.5%,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约定被告将自己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科技新村13幢1单元1102室房产余值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处分抵押房产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之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约定若借款本金、利息发生逾期或部分逾期,被告每日按逾期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同日办理了上述房产余值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007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约定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额债权数额为48万元。原告于同年8月3日向被告银行转账400000元,后被告按月支付利息至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经多次催讨仍至今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借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要求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有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美莲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李家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美莲借款利息25667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3日;此后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若被告李家明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陈美莲则有权就被告李家明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科技新村13幢1单元1102室折价或拍卖、变卖在最高额48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陈美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45元,由被告李家明负担。

原告陈美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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