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开远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一部刑诉〔202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4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姚立、检察官助理亚红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张飞酒后驾驶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沿开远市泸云巷由西向东行驶,23时34分行至开远市泸云巷K1酒吧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飞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血。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列举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飞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张飞酒后驾驶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沿开远市泸云巷由西向东行驶,23时34分行至开远市泸云巷K1酒吧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飞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血。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张飞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达98.6mg/100ml血,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张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