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敏,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址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声,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龙,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二段一号。
负责人:纪清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圆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桂敏因与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桂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桂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桂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上诉人孙桂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