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刘景春,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 被告: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北房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拉哈达镇北房身村新井自然屯。 法定代表人:谷瑞山。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春与被告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北房身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北房身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景春撤回对被告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北房身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景春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玲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