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静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申请执行人:王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

法定代表人:李庆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静芳、王伟波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字[2019]第855-86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静芳支付35926.22元、向申请执行人王伟波支付36108.6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静芳、王伟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9)粤0784执2045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坐落于鹤山市之一、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等8处房产本院已作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江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及我院等多家法院查封,且已抵押给江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江门市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等债权人;被执行人的罗非鱼一批、罗非鱼片一批已抵押给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本院执行(2019)粤0784执1656号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7笔银行存款共37086.04元到案,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案未执结,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杨月婵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将相关案件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该院正在审查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被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粤0784执20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