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金溪县辛建商行,地址:金溪县园湖北路2栋。 经营者:张辛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江西溪地酒店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金溪县茶文化园内。 法定代表人:黄琨。
审理经过
原告金溪县辛建商行与被告江西溪地酒店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溪县辛建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已收取减半诉讼费341元),由原告金溪县辛建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