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米玛普赤,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身证证号码××× 原告郑堆,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身证证号码××× 被告李树清,男,1967年12月24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四川省崇州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富(系李树清儿子),现住日喀则市。 被告谢大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四川省浦江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赖春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田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成都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武彦文,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四川新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凌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西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陈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超才(系该公司员工),住址广西玉林市。 被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屈登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团涛,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米玛普尺和郑堆诉被告李树清、谢大均、田兵、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奉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立案。原告米玛普尺和郑堆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玛普尺与郑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德 吉 审判员 白 玛 审判员 旦增晋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索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