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5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1425591Y。
法定代表人:宋友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贻君,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被告:杨培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培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3700元(其中含装修押金1000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