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志丹县XX社,住所地: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923690601D。
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郝景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
被告:王凡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志丹县XX社诉被告郝景贵、王凡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志丹县XX社于2021年0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志丹县XX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志丹县XX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