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雅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国永生,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苏家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系村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雅琦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苏家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金凯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雅琦的委托代理人国永生及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苏家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雅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35000元;2、支付该欠款的利息暂计25000元,(具体数额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贷款利率自2011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16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苏家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协议是违反合同法的,没生效,补偿款主要是在房屋补偿上,08年已经补偿过一次,不同意再补偿,以前的已经补偿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村集体所有的位于苏家岗子村旧校舍小学校旧址占地面积26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7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原告。原告于1999年10月2日一次性支付135000元转让款。 另查明,上述苏家岗小学于1996年9月16日经批准取得案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教育用地,因政府征收,上述土地于2011年9月5日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苏家岗小学旧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转让款135000元。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上述协议,但因政府征收上述土地,导致上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使用年限转让款。上述土地为教育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为50年,即从1996年9月16日至2046年9月15日。又因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9月28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故原告实际使用土地最高年限为47年。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35000元,折合每年2872元(135000元÷47年)。上述土地于2011年9月5日办理注销登记,故被告应返还原告35年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00520元(2872元×35年)。因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书未对违约行为进行约定,亦未提及相应利息问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从2011年起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确实对上述资金进行了占用,故本院从起诉之日对被告占用原告资金进行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苏家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张雅琦剩余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00520元; 二、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苏家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张雅琦以10052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雅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张雅琦负担1050元,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苏家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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