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扬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定然,桐城市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扬福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万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扬福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扬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谢扬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