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徐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赫与被告徐宏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赫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海霞 人民陪审员 毕力梅 人民陪审员 贾艳霞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