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徐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赫与被告徐宏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赫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海霞 人民陪审员 毕力梅 人民陪审员 贾艳霞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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