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涛,男。
被执行人:董莹,女。
被执行人:刑庆水,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涛、董莹、刑庆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现本案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执69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