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 法定代表人:曹慧芳。 被执行人: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汽车主题公园金桥三路中段东风悦达起亚4S店。 法定代表人:晋爵。 被执行人: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乐。 被执行人:洛阳崇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玉泉街1号。 法定代表人:晋爵。 被执行人: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晋爵。 被执行人:魏蒙蒙,女,1986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魏志乐,男,1984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晋爵,男,1973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曹慧芳,女,1975年04月28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西韩村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晋爵。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崇真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魏蒙蒙、魏志乐、晋爵、曹慧芳、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豫0305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76625元及利息;被告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0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崇真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魏蒙蒙、魏志乐、晋爵、曹慧芳、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崇真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魏蒙蒙、魏志乐、晋爵、曹慧芳、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6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晋爵名下沪D×××××、沪L×××××、沪M×××××、浙D×××××、豫C×××××、豫C×××××、豫C×××××、陕A×××××号共八辆汽车,曹慧芳名下浙D×××××、浙D×××××号共两辆汽车,已在申请人(2021)豫0305执577案件中依法查封。发现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C×××××、豫C×××××、豫C×××××、豫C×××××共四辆汽车,被执行人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豫C×××××、豫C×××××共两辆汽车,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豫C×××××、豫C×××××、豫C×××××、豫C×××××、豫C×××××、豫C×××××共六辆汽车,被执行人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陕A×××××、陕A×××××共两辆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故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曹慧芳、李学峰名下保险,已在申请人(2021)豫0305执577案件中依法冻结,本院不再重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三、2021年7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顾龙公路南侧工业用地,发现被执行人晋爵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发现被执行人曹慧芳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发现被执行人曹慧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282号7幢1-2503号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曹慧芳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屋,发现被执行人李学锋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均已在申请人(2021)豫0305执577案件中依法查封,本院不再重复处置。2021年7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1年8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崇真商贸有限公司、魏蒙蒙、魏志乐、晋爵、李学锋、曹慧芳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崇真商贸有限公司、魏蒙蒙、魏志乐、晋爵、李学锋、曹慧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崇真商贸有限公司、魏蒙蒙、魏志乐、晋爵、李学锋、曹慧芳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47662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47662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晋爵名下沪D×××××、沪L×××××、沪M×××××、浙D×××××、豫C×××××、豫C×××××、豫C×××××、陕A×××××号共八辆汽车,曹慧芳名下浙D×××××、浙D×××××号共两辆汽车,已在申请人(2021)豫0305执577案件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C×××××、豫C×××××、豫C×××××、豫C×××××共四辆汽车,被执行人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豫C×××××、豫C×××××共两辆汽车,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豫C×××××、豫C×××××、豫C×××××、豫C×××××、豫C×××××、豫C×××××共六辆汽车,被执行人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陕A×××××、陕A×××××共两辆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曹慧芳、李学峰名下保险,已在申请人(2021)豫0305执577案件中依法冻结,本院不再重复处置;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顾龙公路南侧工业用地,被执行人晋爵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曹慧芳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曹慧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282号7幢1-2503号房产,被执行人曹慧芳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屋,被执行人李学锋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均已在申请人(2021)豫0305执577案件中依法查封,本院不再重复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世伟审判员王翔云 审?判?员?宋怀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宏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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