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谭国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申请人康伶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国珍诉被申请人康伶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伶仁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