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9271483。
负责人:任明川,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霜,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11618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143582。
被告:刘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与被告刘学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