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 刘萌晖申请涂群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21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2021年6月2日,冻结刘文莉的中国银行南昌市金源支行账号19×××37(577.93元)、工商银行南昌红谷滩支行账号15×××12(500.39元); 2021年6月4日,查封刘文莉的赣A×××××号雅阁牌小汽车; 2021年6月7日,查封涂群杰的赣A×××××号奥迪牌、赣M×××××号奥迪牌、赣M×××××号宝马牌、赣A×××××号大众牌小汽车。 赣A×××××号大众牌、赣M×××××号奥迪牌小汽车未查封。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