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宝强,男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王宝强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内058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2021年1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信息。 2、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做了社区走访。 4、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尚有10000.00元债权无财产无可供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审判员  安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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