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乙达,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巍,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柏超,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郭乙达与被告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乙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乙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柏超给付钢材款53 64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至2020年期间,柏超向郭乙达购买钢材,柏超因自身资金短缺采用赊销方式购买钢材。2020年5月25日双方进行结算,金额为53 640元。因柏超向郭乙达出具了借条,故,郭乙达将柏超签字收货的送货单据销毁。现仅有欠条表明双方买卖合同的存在和计算金额。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柏超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郭乙达提交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郭乙达现金53 64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陆佰肆拾元,欠款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约定还款日期2020年6月30日,如有违约在欠款金额基础上每天加罚千分之三(签字生效),联系电话138XXXXXXXX,欠款人柏超(按手印)指纹,2020年5月25日。同时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语音及整理的文字材料、通话录音及整理的文字材料。 郭乙达称该欠条形成原因,系柏超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陆续从其处购买钢材,经双方对账后尚欠的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柏超从郭乙达处购买钢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郭乙达供货后,柏超应按约给付款项。现郭乙达持有欠条要求柏超给付款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柏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柏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郭乙达支付钢材款53 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元,由柏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柏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尤士兰 书 记 员 陈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