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邓小玉,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赞旸办事处计量局家属楼。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112051522。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小玉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8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罚金刑未履行,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我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邓小玉缴纳罚金20000元。

执行过程中,1.我院向被执行人邓小玉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邓小玉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邓小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邓小玉正在服刑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邓小玉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邓小玉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邓小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邓小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38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中邓小玉缴纳罚金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邓小玉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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